公司裡的A小姐今年考上了大學夜間部,所以就向她的老闆提出請求,希望可以每天提早半個小時下班,以方便她通勤去學校唸書。為了鼓勵員工進修,她的直屬主管於是爽快地答應了這項請求,但傳到總經理的耳裡,總經理卻持反對的態度,不同意A小姐每天提早半個小時下班去念書。
  可想而知,這個案子就來到了我這裡。

  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這麼多年,也待過各式各樣不同的公司,我個人的經驗是,對大部分 ( 不是全部的 ) 的公司來說,組織裡的遊戲規則或多或少都會有一點點彈性,以利主管的管理需要。有一些人去念書被視為勤奮向學、同一家公司的有些人去念書卻不受主管歡迎;有一些人可以得到破格晉升的機會、其他人則受限於公司對晉升所訂下的標準或門檻;有一些人可以在出差後在家休息半天調整時差、有一些人上午出差下午沒有進辦公室就被老闆視為偷懶...因此,每次這一類的爭議來到我這裡的時候,都會發現員工忿忿不平地認為「主管偏心」,理由很簡單,因為公司的管理因人而異。

  但其實,公司的工作規則常常都不是死的。重點在於,你能不能掌握「因人而異」的關鍵。

  如果你想要改變公司既定的遊戲規則,請記住底下這句話:要改變公司的遊戲工作,你必須先證明你值得老闆為你這麼作;或至少你必須降低老闆為你這麼作的風險。

  先講前面一種。公司會為誰改變公司的遊戲規則?當然是那些公司想要極力挽留的員工。所以很多公司會破格晉升員工、會給予超過平均數的調薪幅度、會在上下班時間上給某些人方便、會提供額外的休假...為了要讓這些員工可以在組織裡有長期的發展。我常常和我老闆討論這個問題,他總是會強調「公司裡的機會是留給那些表現傑出的員工」,無論是公司的教育訓練資源、升遷的機會、調薪的預算...都應該保留給績效在前20%的員工身上,因為這群人對組織有80%的貢獻,也就是所謂的「80/20法則」。他認為績效前20%員工的產能提升對組織有非常大的正面改善,所以增加這群人對企業的向心力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也所以,歡迎來到「贏者圈」的世界。如果你成為公司績效表現優秀或是擁有核心競爭力的員工,讓老闆認同雇用你以後會為公司帶來非常大的效益,你確實是有比較多的機會請公司為你打開一扇方便之門。

  再不然,你可以降低老闆為你這麼作的風險。在A小姐的案例中,我問總經理為什麼不願意讓她提早下班。總經理的答案其實擲地有聲:「我轄下有900位員工,如果我今天答應她提前下班,是不是代表我明天必須答應別人同樣的請求?」
  聽來也相當合理,所以我花了一點點時間去了解問題的癥結何在。
  有一天晚上我和我們總經理在吃飯聊天,然後他告訴我說:「其實公司也不是沒有其他的員工有去上夜間部大學啊,但那些人提出要提前下班的理由的時候,都主動地告訴我說,如果真的因為學業而影響到了工作的話,願意假日來無償地加班、或是願意在晚上九點鐘下課後趕回公司來工作、如果公司真的有突發狀況也願意向學校請假、甚至主動提出願意酌減一些薪水來彌補公司的損失。我哪裡有這麼小氣,會跟基層員工計較這半個小時的工作時間,但這是態度的問題啊...」
  每一個主管都是一樣的,都不希望自己破壞了自己親手建立的遊戲規則。所以當你試圖請求他這樣作的時候,你必須給他一個下台階,說服他這樣作不會對組織造成任何風險或困擾。然後你才會很驚訝地發現,你的請求有可能會被部分或全部接受。

  如果你因為家庭因素、健康的理由、個人的學習進修、宗教活動希望偶爾可以在家上班、調整出差的日期、提早下班或延後上班...你其實都可以向你的老闆說明你的狀況並且提出請求,但這當中最重要的關鍵是:你是一個有價值的員工!再講一次,公司的工作規則往往會為那些績效卓著的員工而作小幅度的調整。
  另外,搞清楚你的處境也很重要。如果你待在一個小公司裡、或是如果待在一家知識密集型公司,工作規則的彈性往往會比較大;如果你從事的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工作,比方說服務業或製造業,或是公司或部門裡有一大堆人和你從事同樣的工作,你就很難得到例外的對待。
  除此以外,很多時候你的直屬主管並不是真正的決策者,這時你必須理解,從這項彈性調整中得到利益的人是你,但為整件事情背書並且付出風險的人是他,你必須花更多的時間說服他,這之間也包括了你可能必須承諾「請公司先試試看這樣的調整,如果真的發生問題,我隨時可以回來遵守公司原來的工作規則」,或是你可以主動提出「自願減薪」的建議,畢竟薪資對大多數的公司都是一項機密,沒有人會知道你領了多少錢以及你為了這項工作規則的改變付出多少代價。就算你減少的薪水只有區區一塊錢,都足夠讓老闆在必要時去告訴其他的同事「他是提前下班去念書沒錯,但他也因此自願少領了一部分的薪水」,而這種說法會讓很多人都省去很多困擾。

  不過我恐怕也要提醒大家,如果你的主管正苦於沒有機會可以請你離開,像這一類的請求,往往就會變成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j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