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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開始今天的主題之前,照例要講一些最近聽到、也是很有爭議性的故事:

  我有一個認識多年的朋友,原本在一家很大的企業裡擔任約聘員工。其實他不是那種基層的約聘人員,相反地,他有非常獨特的專業能力,只是因為還在攻讀博士學位,所以被那一家企業聘為專業的約聘人員。他在該公司裡享有一般員工所沒有的福利,比方說,他的直屬主管在公司裡安排了一個停車位給他,讓他可以開車上下班,這是公司裡中階以上主管才會得到的福利。不僅如此,他的約聘合約即將屆滿,而他的主管則幾次和他懇談,希望他轉任為正職員工。
  這故事大概發生在一個月前吧。有一天他要下班的時候,發現自己停在公司停車位的車子被撞了,他事後告訴我的程度是「靠駕駛座那一側的車門嚴重變形,連車鑰匙都無法順利插入鑰匙孔中」。因為車子就停在公司的大樓裡,並沒有外來的車輛可以進出這棟大樓,不用說,撞到他的車子的是公司的另外一位主管,所以他還試著看看有沒有人在他的雨刷上留下隻字片語。
  結果沒有。
  他想要尋求公司的協助,他回到辦公室裡,撥電話給公司的警衛室,請警衛室調出停車場的監視錄影帶,希望可以找出肇事的車主。對方回覆他說這樣的請求必須由部門主管出面。隔天,他告訴他的主管這件事情,請他的主管出面為他申請調閱監視錄影帶。
  再隔天,當他上午抵達辦公室時,發現自己的桌上放了一杯咖啡,是他的主管請他喝的。他不知道原因,但他走到主管辦公室,當面向主管致謝,對方東拉西扯地講了一大堆不相干的事情以後,最後告訴他說:「對了...我想要跟你說一聲,關於你的車子的事情,你能不能就算了?反正車子都有保險嘛,保險公司賠一賠就算了,有必要和公司裡的其他主管過不去嗎...」
  我的那個朋友向來都不是那麼容易被打發的人。當天晚上,他跑到公司附近的派出所報案,請求警察單位調查他的車子被撞的事情,警察局覺得這是他公司裡的事情,其實不太想要插手,但還是承諾他,如果他堅持要報案,警察局將會發公文給他任職的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地下停車場的監視錄影帶。
  又過了一兩天,他的主管約談他,告訴他公司決定在他的約聘期滿後將不再續約,甚至希望他盡速離開公司,因為他「明顯不適合公司文化」。

  前一陣子有一位朋友透過我的部落格問我:一般的企業究竟是怎麼處理性騷擾案件?到底怎麼樣才能妥善處理性騷擾的申訴,才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他們公司發生了類似的事件,某一位男性主管被他的女性部屬指控有性騷擾的行為,因為那位男性主管常常用三字經來當作語助詞,或是說一些黃色笑話,讓她不勝其擾。結果那位女性部屬提出申訴、公司也著手進行調查。但就在調查的同時,公司讓兩人繼續維持主管和部屬的關係,讓那位男性主管繼續在工作上領導那位女性部屬;那位男性主管甚至還向其他同事抱怨「自己只是開開玩笑,根本沒有騷擾的意圖」,然後其他的同事 ( 很不幸地,也包括其他的女性同事 ) 當中也有許多人附和表示「是那個女同事自己反應過度」。
  最後,調查結果還沒有出爐,那位女同事已經以「公司離家太遠」當作理由提出離職。而公司也因為當事人已經離開公司,決定擱置整個申訴案。簡單地說,就是「性騷擾事件中的女性受害人離職了,而男性加害人卻沒事」。
  告訴我這個故事的朋友在留言的最後提到自己「對整件事情的結果完全無法接受!」但公司沒有正式的人力資源部門,也不知道發生這一類問題的時候,究竟該怎麼處理這一類的事情才合情合理合法。

  沒有打廣告的意圖,但各位可以去書店翻一本名為【公司絕不會告訴你的50個秘密】的書,這本書的作者是美國一位從事HR工作多年的顧問Cynthia Shapiro所寫的,雖然書中有一些地方有著台灣和美國的職場文化差異,但也有一些部分卻很雷同。這本書裡面也曾經提及:只要你還想待在公司裡, 就不要對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因為,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希望被員工控告,所以如果你想要討回公道,那麼你當然可以提請申訴,這是你的權力。但當你這樣作的時候,就請做好離開公司的心理準備。要不然,請低調地解決問題,或是用其他理由申請轉調單位;但無論如何,就是不要提出性騷擾申訴。

  還好,上面那一段話不是我說的。因為我不是在暗示各位公平正義並不存在於職場,更不是在說我們這些作HR的有許多人是黑白不分的壞人。

  但說真的,我也必須承認我有幾分同意書中所寫的觀點。我記得自己說過不只一次了,我們這些人 ( 包括人力資源工作者和部門主管 ) 存在於公司裡,相當重要的工作是解決公司的問題、而非員工的問題。所以防止公司的形象受到傷害、不要讓公司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常常是我們非常重要的工作。
  也許是我過去「遇人不淑」吧,但我在以前任職的公司裡真的遇過幾次,當類似的問題發生的時候,公司的高階主管第一時間氣憤的居然不是有人作了不應該作的事情,而是有人「擺不平員工」,讓公司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換句話說,對某一些公司而言,如果發生了性騷擾案件,公司設法對加害者施以「強烈的道德勸說」讓他以後不敢再犯、或是「請」加害者自己離職,往往是公司的上上策,因為這樣做對大家都好。問題是,如果公司沒有一個可以讓員工說真話的環境,這一類的問題就太容易被有權力的人扭曲。我的意思是說,我從事HR工作這麼多年,真的沒有看過或聽過,某一些企業只是因為那一位主管對公司太重要,所以明知他有一些非常惡劣的行為,卻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助紂為虐嗎?

  有人說我太常討論一些職場上的黑暗面了。所以在這篇文章的最後,我要分享一段聖經的話:「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我發現要當一個好的HR主管,說穿了其實也就是這麼簡單的原則:公平公正地處理每一件事情、永遠都有同理心、保持謙虛的態度。
  但原則很簡單,要做這些事情是何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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